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玉满,系深圳市福田区科源电脑配件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玉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严 伟 晖人民陪审员 高 兰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庄晓民(代)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