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四初字第47号原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延安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周弈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铄,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国人西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