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知)初字第1462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男,个体工商。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王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