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三初字第00026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组织机构代码:61764252-1。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公司员工。
被告:姜金发,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徐兴甫,白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姜金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