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92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吴长友,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长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