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知民初字第645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贵华,男,汉族,系高州市百佳时装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贵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即46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925元,多收的462.5元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