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雪春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22号
案件名称黄雪春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雪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三法知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雪春,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南雄市,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

辩护人奉军,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雪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雪春及其辩护人奉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黄雪春在未取得注册商标EASTMAN(伊士曼)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原材料及印有EASTMAN(伊士曼)的包装袋,在东莞市樟木头镇丽城花园30号、96号、104号店铺内生产假冒EASTMAN(伊士曼)产品。

期间,黄雪春共生产约343包假冒EASTMAN(伊士曼)产品,并以约140000元将其中约110包分别销售给一名肖姓男子和深圳恒易贸易有限公司。

同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上述店铺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假冒EASTMAN(伊士曼)产品233包及搅拌机等生产工具一批。

经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伊士���化学公司“EASTMAN”(第1098254号)、EASTMAN(第663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市场价为44354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黎文华的陈述,证人麻某威等的证人证言,假冒伊士曼产品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黄雪春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雪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雪春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黄雪春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销售140000元应不予认定,黄雪春从商家正规进货以为这是可以售卖伊士曼商品,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初犯,建议从轻判处。

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进货发票。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黄雪春在未取得注册商标EASTMAN(伊士曼)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原材料及印有EASTMAN(伊士曼)的包装袋,在东莞市樟木头镇丽城花园30号、96号、104号店铺内生产假冒EASTMAN(伊士曼)产品。

期间,黄雪春共生产约343包假冒EASTMAN(伊士曼)产品,并以约140000元将其中约110包分别销售给一名肖姓男子和深圳恒易贸易有限公司。

同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上述店铺进行检查,当场缴获假冒EASTMAN(伊士曼)产品233包及搅拌机等生产工具一批。

经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伊士曼化学公司“EASTMAN”(第1098254号)、EASTMAN(第663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市场价为44354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EASTMANCAB(伊士曼)成品、电子称、搅拌机、打码机、灌装机等物证、鉴定报告书和价格证明、涉案财产价格核定��、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注册商标证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委托代理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送货单、通话记录、户籍材料、说明材料、审讯黄雪春录像光碟、证人麻某威、李某华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黎某华陈述、被告人黄雪春供述与辩解、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雪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雪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雪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雪春是是由东莞市思曼贸易有限公司取得正品EASTMAN(伊士曼)产品而进行生���,但被告人及辩护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东莞市思曼贸易有限公司具有销售EASTMAN(伊士曼)产品的资质,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黄雪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雪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寄或交到本院,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樟木头分局的EASTMAN标签1个、账本5个、名型号“EASTMANCAB”商标产品1��、化工原料(醋酸丁酸纤维素)1批、“三菱”标识化工原料1批、EASTMANCAP包装袋1批、“NEOCRYL”标识化工原料1批、“ACRYLIC”标识化工原料1批、电子秤1个、搅拌机1个、打码机1个、打码机模具1个、灌装机1个、送货单据1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