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80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超市有限公司潍坊店。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负责人:李**。
被告:青岛**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卢**。
被告:龚**,系义乌市**日用品厂业主,经营地址为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超市有限公司潍坊店、被告青岛**超市有限公司、被告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以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