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725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晋军,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长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凌芳,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凌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1月18日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