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海隆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徐成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腾约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秀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世兴,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姚市海隆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腾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2)甬余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姚市海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9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姚市海隆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姚市海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2)甬余知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余姚市海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