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产庭裁判文书(稿)拟稿单位拟稿人知产庭李洋拟稿时间2013年1月8日核稿意见(印18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03、100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5749-0。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官益,女,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岗列村委会岗背东村岗背东中二路一巷*号,身份证号码4417021988********,系公民代理。
被告张忠,男,汉族,1974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源县蓝口镇新圩居委会地运新圩**号,身份证号码4416111974********,系深圳市宝安区龙华东源百货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潘朝华,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号楼*单元***号房,身份证号码为4521231974********。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两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3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多收的人民币175元。
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