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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子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刑执字第490号
案件名称吕子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子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490号罪犯吕子泽,于湖南省邵阳县,现在浙江省宁海县看守所服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甬余刑初字第9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子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宁海县看守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吕子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该犯具有悔该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子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子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机关对罪犯吕子泽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子泽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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