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77号原告:张志增,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建英,女,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1-10336A号商位业主。
被告:彭希广,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F1-10336A号商位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增与被告龚建英、彭希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志增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志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