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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和与金士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杭知重字第2号
案件名称陈和与金士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和,金士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重字第2号原告:陈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瑞明。

被告:金士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明明。

原告陈和诉被告金士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陈和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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