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54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状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韩全啟。
被告:杭州流星计算机信息服务部。
负责人:郑春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流星计算机信息服务部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