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70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
委托代理人:郭玉璇。
被告:梁夏斌。
委托代理人:陈正观。
被告: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保桂。
委托代理人:卢修永。
委托代理人:茅常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夏斌、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电子数码城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