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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甬知初字第615号
案件名称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615号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

委托代理人:宫能和。

委托代理人:徐伟奇。

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德根。

委托代理人:王光富。

委托代理人:肖坤。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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