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唐佃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连知民初字第0014号
案件名称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唐佃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唐佃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知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金川。

被告唐佃英。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佃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5月31日,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唐佃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