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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黄云琴、黄岩凯丰工艺品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8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黄云琴、黄岩凯丰工艺品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黄云琴,黄岩凯丰工艺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祖国。

委托代理人:刘晓春。

被告:黄云琴。

被告:黄岩凯丰工艺品厂。

负责人:苏益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云琴、黄岩凯丰工艺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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