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77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哲法,男,汉族,1969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175-1号,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f座1楼15号,系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润城建材经营部分部经营者。
被告: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新达。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哲法、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