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43号原告:郑玉琪。
委托代理人:鲍明伟。
委托代理人:陈芳妍。
被告: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黎星。
被告: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黎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琪与被告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