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9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王云。
委托代理人:谢鹏。
被告:陈科。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6月13日,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陈科下落不明,文书送达较为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