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60号原告:浙江大豪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再亮。
委托代理人:张技能。
被告:陶建波。
委托代理人:严宁荣。
委托代理人:胡倩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豪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建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豪车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2元,减半收取1816元,由原告浙江大豪车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