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9号原告:沈力飞。
委托代理人:纪中久。
被告:石家庄桥东区光普达摄影器材销售中心。
诉讼代表人:王丽霞。
委托代理人:王志国。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李贤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
被告:石家庄锐影影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雄飞。
委托代理人:张春苗。
原告沈力飞诉被告石家庄桥东区光普达摄影器材销售中心、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石家庄桥东区光普达摄影器材销售中心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
2013年4月26日,经原告沈力飞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石家庄锐影影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2013年6月19日,因本案实体问题已解决,原告沈力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力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力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力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