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225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眭花琴,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莎,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乐网苑网吧。
投资人何斌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乐网苑网吧(以下简称乐网苑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软星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乐网苑网吧的起诉。
本院认为,软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公司撤回对被告乐网苑网吧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软星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