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200号原告费智府,男,1972年11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11234812,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张寅、袁芳,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卫忠(南京市雨花台区晶邦玻璃加工厂业主),男,1969年2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902122795,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智府与被告严卫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费智府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智府撤回对被告严卫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费智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