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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台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中二法知民重字第1号
案件名称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台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中山市台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二法知民重字第1号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一夫,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宇云、蔡锦凤,分别系广东宇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中山市台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易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光文、刘倩欣,分别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易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台达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台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09)中二法民三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原告东莞信易公司不服,上诉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中中法知民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信易公司于2013年6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信易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东莞信易电热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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