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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自力鞋厂诉四川省成都市沸迈尔商贸有限公司、孝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1560号
案件名称扬州市自力鞋厂诉四川省成都市沸迈尔商贸有限公司、孝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市自力鞋厂,四川省成都市沸迈尔商贸有限公司,孝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560号原告扬州市自力鞋厂。

法定代表人胡正林。

委托代理人宋文君。

被告四川省成都市沸迈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代理人漆红秀。

被告孝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委托代理人徐蕾。

本院在审理扬州市自力鞋厂诉四川省成都市沸迈尔商贸有限公司、孝感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市自力鞋厂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自力鞋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自力鞋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扬州市自力鞋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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