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民三初字第2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玉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玉凤地址不详,无法将诉状等手续向被告送达,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玉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