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
委托代理人:章云峰。
被告:徐友快。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友快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