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461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敏,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开明,广东思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凯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凯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