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8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解维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立云,系芜湖市南瑞购物中心业主,经营场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金海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立云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立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