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于2013年1月16日被羁押,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古某,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3)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昕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古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在大浪街道安丰工业园开办某丰电子厂,在未得到“Y00ba0”、“羽博”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廖某从2012年12月中旬开始生产加工假冒“Y00ba0”、“羽博”(商标证号6826971)的移动电源。
公安机关2013年1月16日将星创丰电子厂查获,并当场查获已生产包装好的假冒“Y00ba0”、“羽博”的型号为642的移动电源212个,型号642的移动电源配件套装284套,型号为704的移动电源适配器90个,型号为622的移动电源70个,型号为631的移动电源13个,型号为642的移动电源外壳80个,账本四本。
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97,575元。
除了现场缴获的侵权产品外,被告人廖某在案发前已加工220套型号为642的假冒“Y00ba0”移动电源给客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扣押清单、商标文件、赃物等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廖某能如实认罪,且无前科而可予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
二、所缴获的假冒产品,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海 波代理审判员 黄 燕 璇代理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娜书 记 员 刘菲菲(兼)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