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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固莱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73号
案件名称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固莱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广州固莱刻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社区D3栋305D室。

法定代表人MARKUSWUERCH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香荣,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固莱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口工业区A1座四楼405A房。

法定代表人XX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固莱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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