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保民三初字第49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学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学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8日原告以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本案起诉书副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杨学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