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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画王网吧、陈志洛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佛城法知民初字第99号
案件名称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画王网吧、陈志洛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知民初字第99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

委托代理人李涛,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画王网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号码440602000065036。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陈志洛。

被告陈志洛,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

被告郭镁霞,女,汉族,1984年5月8日出生。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软星北京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画王网吧(下称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星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软星北京公司诉称:软星北京公司为《大富翁六》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1年4月,软星北京公司发现画王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大富翁六》游戏公开供顾客使用,由于画王网吧使用该游戏软件未获得软星北京公司授权,侵犯了软星北京公司的合法权益,画王网吧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软星北京公司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游戏;

2.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赔偿软星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承担。

被告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未作答辩。

原告软星北京公司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1.软星北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画王网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陈志洛、郭镁霞身份证,证明软星北京公司、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0号公证书,证明软星北京公司为《大富翁六》游戏软件的合法著作权人。

3.(2011)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5152公证书,证明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侵犯软星北京公司著作权的事实。

4.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证明软星北京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800元及律师费3000元。

被告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未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未提交证据。

被告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软星北京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有证据原件核对,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1年12月31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0013642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上载明“登记号:2001SR6709软件名称:《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推定著作权人自2001年12月2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等内容。

2011年5月12日,根据软星北京公司的申请,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公证员、公证人员会同软星北京公司的委托代理颜永志,来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路段吉利广场综合楼二层05-07号的“画王网吧”。

颜永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办理登记手续后,由公证员随机选择该网吧的034号计算机,并监督颜永志进行了如下操作:启动计算机,在该计算机的桌面上新建名为“0512-画王网吧”的word文档,双击桌面“单机游戏”图标,显示一窗口,点击该窗口内的“大富翁6”,显示一对话框,点击该对话框中的“启动”,出现“大富翁6”的游戏画面,继续操作进入其他游戏画面,最后关闭游戏,返回桌面。

颜永志对上述操作屏幕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屏,保存至上述名为“0512-画王网吧”的word文档中。

公证员将上述“0512-画王网吧”的word文档另存于U盘中,公证处对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制作成光盘并封存。

庭审中,软星北京公司提交《大富翁6》游戏软件光盘并现场演示,该游戏软件的外包装及光盘上均印有“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制作”字样。

本院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光盘并进行播放,公证书记录的内容与公证封存的光盘的内容相吻合,公证封存的光盘内的游戏截图画面,亦与软星北京公司提交的《大富翁6》游戏软件的截图画面一致。

软星北京公司为本案及(2013)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00号、第101号案共支出公证费800元,并与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为维权向后者每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

另查明,画王网吧系普通合伙企业,经营场所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龙津路段吉利广场综合楼二层05-07号,合伙人为陈志洛、郭镁霞。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一、《大富翁六》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二、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大富翁六》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软星北京公司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上登记的软件名称为《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著作权人为软星北京公司,推定著作权人自2001年12月20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软星北京公司提交的《大富翁6》游戏软件的外包装及光盘上均明确署名由软星北京公司制作。

综上,本院确认软星北京公司享有《大富翁六》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二、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画王网吧未经著作权人软星北京公司的许可,在其网吧局域网内,供网吧内上网客户使用《大富翁6》游戏软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侵害软星北京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软星北京公司要求画王网吧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画王网吧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游戏。

软星北京公司请求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在本案中,由于软星北京公司未提供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证据,画王网吧的违法所得亦无法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酌情判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8000元,该赔偿数额中已包括软星北京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画王网吧系普通合伙企业,陈志洛、郭镁霞系画王网吧的合伙人,依法应当对画王网吧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画王网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电脑上删除《大富翁6》游戏软件;

二、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画王网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三、被告陈志洛、郭镁霞对上述第二项判项确定的赔偿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画王网吧、陈志洛、郭镁霞负担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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