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卢福同,男。
被告:佛山市梦莎寝饰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文元。
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福同诉被告佛山市梦莎寝饰时装有限公司、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珠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卢福同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福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卢福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