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53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伟钟,系慈溪市浒山新世界理发用品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伟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告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