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叶伟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甬慈知初字第53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叶伟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叶伟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2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53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斌,江苏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伟钟,系慈溪市浒山新世界理发用品商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伟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告负担,交纳本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