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89号原告郑伟琳,男,汉族,1959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爱榕园13栋606,身份证号码440525195907010012。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尔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木墩路23号第1栋三楼A段。
法定代表人钟志华。
委托代理人吴寄帆,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圆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下雪村后山西六巷3号506。
法定代表人李天奎。
被告深圳市创慧雪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木墩路23号第1栋一楼C段。
法定代表人韦顺庆。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琳诉被告深圳市卡尔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圆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慧雪狼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130349321.X)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郑伟琳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圆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圆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