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石民五初字第00442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廊坊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