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58号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泽荣,该司业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李跃群,广东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泰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楚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泰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南区泰美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雪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