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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晓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153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王晓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王晓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5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曹琴。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

被告:王晓芳。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晓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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