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57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贻明。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
委托代理人:罗晓林。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黄琼。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从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