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侯 再 伟 与 被 告 安 继 刚 侵 害 商 标 权 纠 纷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金中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侯再伟,男。
委托代理人张智渊,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向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继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再伟与被告安继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再伟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再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再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为3025元,由原告侯再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