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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再伟与被告安继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中民二初字第19号
案件名称原告侯再伟与被告安继刚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侯再伟,安继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原 告 侯 再 伟 与 被 告 安 继 刚 侵 害 商 标 权 纠 纷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金中民二初字第19号原告侯再伟,男。

委托代理人张智渊,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荆向南,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继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再伟与被告安继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再伟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再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再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为3025元,由原告侯再伟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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