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59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
被告:吴玉芳。
被告:韦秀妮。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玉芳、韦秀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3年8月14日,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