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知民初字第0052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纪丹,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正海,男,1972年3月6日生,汉族,系太仓市城厢镇海里捞火锅店经营者。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正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谭正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