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1807号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联明路69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VIRGINIEMARGUERITEDESCAMPS,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蓓蕾,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启武,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北京辰文轩办公用品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4号楼3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启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