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41号原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超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尹航,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富明,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三铃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彤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磊,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三铃工贸有限公司、张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浙江双超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