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知初字第141号原告:东莞市豪兴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章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仁东,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明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永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豪兴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豪兴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东莞市豪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