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知初字第84号原告:温州市五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机电部。
负责人:王富友。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余灵。
被告:浙江集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坚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五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机电部与被告浙江集海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五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机电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温州市五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机电部负担。